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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海南离岸贸易3个月增41倍,洋浦对标新加坡设立先行示范区

3月31日下午,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先行示范区”正式挂牌成立。此前,该区正式对外发布“洋浦全球贸易商计划”,提出对标新加坡,鼓励国际贸易企业以洋浦为基地开展全球贸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作为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在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上取得了不错成绩,自2020年9月开展首单业务后,洋浦经济开发区2020年全年离岸贸易结算量达11.35亿美元,占海南省总量“大头”。今年发展势头更加迅猛,仅1-2月,洋浦离岸贸易结算量就已达10.72亿美元。

这实际上是海南自贸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2020年,海南新型离岸国际商业收支规模跨越18亿美元,同比增长10倍,其中2020年9月至12月收支规模跨越1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倍。

打造区域性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在“洋浦全球贸易商计划”中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国际贸易千亿级业态,国际贸易规模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其中离岸贸易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具体在工作目标与时间表上,洋浦经济开发区提出,到2022年底,离岸新型国际贸易进入常态化、规模化发展阶段;到2025年底,离岸新型国际贸易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初步建成区域性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成为辐射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区域性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所谓“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是随跨国公司业务发展演化而来的一种新贸易模式,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离岸贸易是国际上自由贸易港的重要业态,离岸贸易业务成熟与否,代表着这个区域的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

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丁玉龙介绍,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指从境外异地购买货物,随后向境外另一个地方转售同一货物的行为。该货物不进入中国境内,资金流、单据流、货物流“三流”分流。简单地讲,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控制中心在国内,货物流发生在境外。

洋浦工委自贸办副主任叶杨分析称,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三流分离,是离岸贸易最大的特点,也是监管的难点。“由于离岸贸易的货物不需要进境,货物的真实性难以验证,难以识别虚假贸易和构造贸易,银行往往不敢轻易支持企业进行跨境结算。”

但离岸贸易往往会带动大宗商品贸易和各类要素的聚集,客观上会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带来丰沛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关人士表示,离岸贸易中心的形成也将成为自贸港发展的核心载体和重要标志之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升自贸港国际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有影响力的市场主体进驻海南。

但有专家指出,只有当离岸贸易服务量占全球跨国交易总量的10%及以上,才能称之为国际贸易中心,才能获得全球市场的话语权、定价权和规则制定权。

新加坡就是当今全球范围内离岸贸易最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代表之一,离岸贸易是新加坡的第一大贸易方式,通过这种贸易吸引总部机构集聚,掌握全球的贸易网络,对全球贸易进行主导和控制,大大提升新加坡作为亚太区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影响力。

“全球贸易商”可享税收等优惠

为提升海南自贸港在全球市场上的话语权、定价权和规则制定权,海南充分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先进经验,直面企业主体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出台了《关于打造区域性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先导性项目的工作实施方案》。

2月4日,海南还明确了海南自贸港离岸新型国际商业“一揽子”支持政策,推动多项离岸新型国际商业支持政策落地。在税收安排上,内外资新型离岸国际商业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事离岸商业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现实税负跨越15%的部门予以免征;在外汇结算上,银行在遵守展业原则外,对于在相符相关羁系划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决议审核买卖单证的种类,缩短外汇结算用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全球贸易商计划”是一项旨在鼓励国际贸易企业以洋浦为基地开展全球贸易的优惠政策,明确提出要在外汇结算、扶持奖励、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海南社科院签约专家、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朱绵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海南的税收优惠是最大优势,此外还有零关税政策利好,随着国际订单量增加,贸易结算规模增加,会吸引资金运营商、新型贸易商和高端商贸人才集聚,从而进一步强化国际贸易中心的功能。

当然, “全球贸易商计划”中提出的“全球贸易商”,需满足几个条件。

例如,在洋浦结算的国内采购和销售贸易企业,年度国内贸易额应超过(含)50亿元人民币;纳入洋浦外贸统计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年度货物进出口值应超过(含)5亿美元;在洋浦结算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年度新型离岸贸易额应超过(含)5亿美元,或属于近3年内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在洋浦设立的一、二、三级独立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持有51%及以上股份),离岸贸易业务营业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应达到6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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