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是中国银行与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旗下的富登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富登金控)合资成立的村镇银行。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持股比例为45.90%。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5.10%股份,为第四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