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新加坡刚刚升级了中新自贸协定,而今天又迎来了一个好消息:自2019年11月1日(含当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相信大家看到这个好消息后一定还有些疑问,比如:
问题一:系统上线运行后,
进口该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该如何申报呢?
答案:
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 “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 11>原产地证书编号”。
如:凭编号为008765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 008765″。
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问题二:除了新加坡,还有哪些同我国签订了自贸协定的国家已经实现了同我国的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呢?
关于这一点,北京岸谷关务AEO认证咨询师梁波做了一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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