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婚毫无疑问是现代社会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常用词,但是在很多地方,结婚不但容易而且还可以很频繁。也就成了我们所说的“一夫多妻”。
中国西藏有句俗语:“一家分开,乞丐一堆。”由于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低下,为使家产和劳动力不分散,历史上形成罕见的“一妻多夫”婚姻现象,实行区域自治的西藏自治区对此拥有“变通条例”,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一妻多夫制在西藏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这是保护家庭财产不分散的一种办法。
在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下,几个男丁分家后会造成家中财产的分割,减弱大家庭的力量。而且也会使家中劳动力缺乏,影响家庭财富的聚集。西藏一妻多夫制是在特定的生存环境下形成的,主要存在于农区。西藏地处高原,可利用的耕地面积很少,再加上恶劣的生存环境,小家庭的力量十分微弱,一妻多夫家庭则可以壮大家庭力量。在生活环境和文化都比较相近的喜马拉雅山南北两麓,很多地方至今仍存在一妻多夫家庭现象。
· 如何举行婚礼
一妻多夫家庭的内部关系藏族传统的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极个别的父子共妻几种形式。但在康区最主要、最普遍、占绝大多数的为兄弟共妻。解放前,谭英华先生在今甘孜地区境内调查的45户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44户,共101名男子,平均每户均2.3人,非兄弟共妻家庭1户,丈夫2人。一妻多夫家庭以而兄弟共妻为普遍,其次为三兄弟共妻。四兄弟以上共妻的只是极个别现象,在昌都丁青县丁青村的一妻多夫家庭120户,丈夫257人,平均2.29人。昌都县妥坝乡9户一妻多夫家庭,一妻二夫7户,占78%,一妻三夫、一妻四夫各一户,分别占11%。
康区藏族的婚姻既有娶妻婚,也有入婚。但一妻多夫家庭均为娶妻婚,尚未发现可几兄弟入女方家的情况。其婚礼习俗与一夫一妻的娶妻婚相同。由于多夫,在提亲时,有的要明确说明是几兄弟娶妻,也有的不说明。举行婚礼时,有三种不同的情况,较多的一种是一人为代表参加婚礼,这种情况大多是长兄为代表娶妻,以后弟弟们逐渐长到后,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从名誉上丈夫变成事实上的丈夫,完成共夫家庭。当然也有少数的例外,代表者不一定长兄。如类乌齐县有一户兄弟共妻,哥哥是跛子,结婚时由弟弟代表婚礼。第二种为兄弟们均参加婚礼娶妻。
如丁青县丁青村的布吉兄弟俩,参加婚礼时兄弟并排坐在一起,妻子坐在旁边。第三种为部分兄弟参加婚礼。如丁青宗色扎部落的泽丁扎巴结婚时,父亲为他们三兄弟娶一妻,但他年龄还小,只有两个哥哥参加了婚礼。结婚时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主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兄弟的多少,兄弟间年龄大小的差异程度,长兄弟与新娘年龄差距,等等,而且同一家庭不同代的人之间也有差异。如布吉是兄弟两参加婚礼,但他们的儿子当代表。
· 一妻多夫孩子如何叫爸爸?
一妻多夫家庭子女对父亲的关系,从称谓可见一斑。一种是称大哥为爸爸,其余为叔叔。在芒康还有称大哥为爸爸,其余的依次为大叔、二叔、三叔的。如果大哥去世,则可称二哥为爸爸。另一种则不加区别,几个丈夫均被一概称作爸爸,这两种不同的称呼方法,有时还共存于同一村庄,如丁青县丁青村就是这样。
不同的称呼方法仅仅是一种习惯,并不意味着子女真正是谁的。在昌都调查过的几户家庭的父亲们没有设想过子女中谁是自己的,谁是其他人(哥哥或弟弟的),反正这个家庭的子女,均是自己的子女,一视同仁。反之子女也一样,对父亲们也一视同仁,也不知真正的生身父亲是谁。子女的所属,从家庭的角度看待的,而不是强调个人。这种习惯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
· 对丈夫们必须一视同仁
在昌都,对多夫家庭的妻子,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的评价标准,如果能搞好几兄弟的团结又孝顺父母,一家和睦相处,则认为很贤惠,受到舆论的称赞。反之,如果弟兄婚后闹着要分家,则说妻子偏心,会受到舆论的指责。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大家都知晓。女人在婚后会有长者告戒对丈夫们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某一人,如贡觉县丁卡村的松那讲,她与四兄弟结婚,婚后老人对她讲,对几兄弟要平等相待,搞好团结。因此对多夫的妻子来说,也把这一点看得很重要。搞好团结,除日常生活方面外,与一夫一妻家庭不同之处就是要处理好与丈夫们的性关系。
丁青县丁青村的阿巴与卢呻两兄弟结婚,她自己讲,两兄弟都不错,哥哥老实忠厚,对人好,弟弟年轻伶俐,相对而言她较喜欢弟弟,但在日常生活中对两兄弟一样对待,在性生活上也不偏心,尽量满足,两兄弟对她也很好,身体不舒服时很体谅,家庭十分和睦。
·一妻多夫如何夫妻同房?
夫妻同房,以前的资料记载一般是丈夫在门口放置一个信物表示,其他丈夫就会自然回避。在昌都调查,则有一种新的方法。有的家庭,丈夫们之间有一种默契,并不需要任何明显的方法,自然而然就会知道兄弟中谁与妻子同房,如睡觉时兄弟不在,去了妻子房中或睡觉后兄弟离去等。因每天在一起生活,从一些细微的举动既可知晓,于是其他的丈夫自觉回避。
在一些具体的生活方面,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总会有一些适合自己的方法。不像某些制度那样规范,整齐划一。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劳动分工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说较高,有人说较低。从昌都调查的情况看,在家庭中妻子处于一种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没有明显的男尊女卑,也没有女尊男卑之类的文化习俗。但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却有大致的分工。在一妻多夫家庭,几个丈夫在务农、放牧或经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有一定的侧重,但不严格。
不同的家庭根据各自的特点,既有临时的分工,也有长期的侧重。如芒康县嘎妥镇的土登央培家就较典型。家长土登央培主管家庭经济及家务安排等,妻子玉罗主要做家务事、做饭、带孙女。三个儿子娶仁青曲珍为妻。大儿子主要做生意,二儿子主要干农活(主要是较重的农活,如运肥、运庄稼、梨地、运柴火等),三儿子搞长、短途运输,仁青曲珍主要做一些轻的农活(如下种、田间管理、收割等)。根据各自的特点,有大体的划分。这是生产经营活动较复杂多样的家庭,工种多,分工也较细。
而其他主要经营农牧业的家庭则没这么复杂。大体还是妻子干家务活,带小孩子和做较轻的农牧活,丈夫们主要是干较重的农牧活及出售农牧产品等对外经济活动,其分工的基础主要是根据年龄和性别特点进行的,并不特别歧视妻子,妻子也没有特别权力。
· 家庭财产如何继承?
昌都藏族传统基层社会的整合主要靠的是宗教和地缘组织,没有普遍的、以血缘亲属为纽带的氏族组织(三岩等地的帕措组织除外),普通的农牧民对世系的追溯往往只能说道爷爷辈,或曾祖父辈,再往上能说清的人就很少了。家族的世系观念不强。在家庭中对子女并不存在嫡蔗的区分,一视同仁。非婚生孩子也一样,在社会上也不受歧视。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继承权上。
对普遍农牧民而言,继承权主要是家庭财产的继承。一般的习惯,儿女长大后或分家,或结婚离家,家庭财产的划分主要是按在家的人口计算,大多数是每人一份(有的地方给父母多一点)。子女,包括一直在家生活的非婚生子,均是同等的,没有厚此薄彼的制度。如果家里子女多,最后父母留谁在家,也没有制度性的传统。父母觉得谁孝顺,谁能干,而本人又愿意留在家里,则留谁。对于头人而言,继承权除财产外,还存在头人地位的继承,这一点对儿子而言,同样是平等的,不存在长幼的区别,非婚生子也可继承。如丁青宗色扎部落头人泽丁扎巴讲,当时他手下的根保尼扎彭措的妻子没有生男孩。
旗子听说尼扎彭措有一个非婚生的孩子,经证实后,主动将孩子接回家,还当上了根保。另一个定本,与妻子生有一子,孩子长大后去拉萨当了喇嘛不回家了,妻子于是将定本在外的非婚生子接回继承家业。正是这样的习惯为一妻多夫制家庭妥善解决子女问题提供了传统的文化基础。如上所述,一妻多夫家庭的丈夫们对家中子女,在所调查的家庭中,丈夫们并没有刻意弄清谁是自己的子女,谁是兄长(或弟弟)的子女。
其实在当今社会,一夫多妻的现状在西亚和非洲等国家不在少数
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多妻制”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
当利比亚宣布将恢复“一夫多妻制”,并因此引起全世界哗然时,你知道还有多少国家一直都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吗?
就目前资料来看,明确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仍然有:塞内加尔、乌干达、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喀麦隆等。
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西亚和非洲。这些国家主要信仰都是伊斯兰教。
在伊斯兰教国家,“一夫多妻制”一直被认为是“古老传统”而得以保留。比如2000年塞内加尔总统瓦德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过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却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
在祖鲁人为数众多的南非德班,尽管大多数祖鲁人已融入现代城市生活,但他们依然保持“一夫多妻制”。南非现任总统祖马就是祖鲁人,尽管外界对他颇多争议,但他拥有多个老婆仍是事实,并还在继续物色新妻子。
“一夫多妻”在非洲酋长国也是普遍现象。叶布阿酋长87岁时已有12个妻子,其中最大的70岁,最小的只有18岁,与他的孙女同岁。他共有65个儿女,死亡的孩子还未包括在内。
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也同样存在“一夫多妻”现象。比如印度、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乃至中国的香港、澳门,甚至是美国。
美国有个摩门教的教徒,不仅可以“一夫多妻”,甚至可以“一妻多夫”。现在该教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虽然已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教会的标准经文中,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保留着。该教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则至今仍维持多妻制度,会员主要分布在美国的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边界地带。
在中国,也还存在“一夫多妻”家庭。虽然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1997年又修订了《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此《婚姻法》实行之前成立的旧式多妻家庭,一夫多妻仍可共同生活。
中国香港、澳门之前一直沿用《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规定,直到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才杜绝香港男性纳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在《大清律例》允许下所纳妾侍若仍然在世,她们与她们的子女以及后代,仍然享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最著名的例子,便是澳门赌王何鸿燊。他原有一妻一妾,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又公开了二位姨太太,按照当地规定,只要前两位妻子不去起诉,法院就不会管他的“家务事”。
2008年的一次对簿公堂时,香港大法官邓国桢甚至公开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由于香港法例不认定任何事实婚姻,妻子掌握丈夫包二奶证据的唯一作用只是可以申请离婚,所以除非害怕离婚,否则男人“包二奶”可说无需任何忌惮。
但是后果便是妻妾成群,但女子并无地位
“一夫多妻”有着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进入阶级社会后,“一夫多妻制”还带上明显的阶级特征。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的当事人到底是否“幸福”,可谓冷暖自知。
英国《独立报》曾报道过印度农民如何对待他们的妻子们:他们常常因生计受到威胁,卖妻现象相当频繁。这些农民通常按妻子姿色,以4000至1.2万卢比(100印度卢比约合14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妻子“贱卖”给放债人。买卖双方只需签订“婚姻契约”,签字画押后即可一手交钱,一手交人。这个契约还规定:一旦丈夫厌烦了他的妻子,就可以将妻子转卖给另一个男人。
在中国,一个能干的皇帝,其中的一条标准就是妃嫔众多,才能皇族兴旺。据《清史稿·后妃传》记载,康熙皇帝的后宫,妃嫔、贵人等有姓氏可查者共32人,所生皇子共35人,皇女共20人。但中国历史上,帝王驾崩要妃嫔殉葬的陋俗向来盛行,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便在其次子秦王朱樉死后,命其子两名王妃殉葬。朱元璋死后,他的孙子也遵遗诏、依古制,将没有生育过的后宫嫔妃全部殉葬先王。
这种轻视女子生存权的做法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古时候一位曾娶妃嫔高达4000余个的贝宁阿波美王国的一个酋长,临终前也是挑选了41个年轻漂亮的妃嫔,勒令她们饮毒酒自尽,为自己陪葬。
这种“一夫多妻制”下,女子地位全靠丈夫宠幸,因此“争风吃醋”已是寻常事。女子也容易沦为“生子机器”。比如马赛男人的妻子可以选择与其他年龄相似的已婚男子过夜,遇到这种情况,她的丈夫甚至会主动避让,目的只有一个,即他的妻子与外来男人生的孩子也要归这丈夫所有。
为达到生孩子的目的,很多地方的一夫多妻制并没有明确伦理论,儿子甚至可以娶父亲的妻子为妻。
中国古代胡人风俗中,便有父亲死后,其子娶母为妻的习俗,也有一家男人合用一妻的典故。昭君出塞的故事中,就有说王昭君死了丈夫后,是因为不愿嫁给自己的两个儿子而自杀身亡。
穆罕默德在《古兰经》中这样启示人们:“一夫多妻原则,是为了繁衍种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唯一的根本经典,《古兰经》允许一个男人拥有4个正妻。至于男人“右手拥有的东西”(指作为战利品的女奴,或是教徒的寡妇),可以为数几人则毫不限制。但又有强制规定:赠予4位正妻的财产必须均等,而且丈夫也必须平等对待她们,不能冷落其中任何一个人。
《古兰经》中还提到,女性不孕、不贞、年老,都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如果离婚,赠予妻子的财产都要由丈夫收回,此妻遂被逐出家门;如果是以“性格不合”等理由诉请离婚的妻子,只要还给丈夫一半的赠予财产,便可带着当初的陪嫁妆奁离开夫家;假设是妻子主动请求离婚,就得主动放弃接受遗产的权利;丈夫的遗产,合法正妻可得2/3,嫡长子可得1/3,这种继承法至今仍无多大差异。此外,正妻之外的婚姻被视为“重婚”,近亲相奸也被严禁,可见当时女性的地位和人权已有相当的评价。
一个男人离婚的次数也有限制,以三次为限。如果财力许可,还允许“一时婚”存在。“一时婚”就是“在一定的时期间同居,而且对同居人履行经济上的保障”。但这种“一时婚”和“一夫多妻”制一样,几乎可说是富裕阶级的特权,也是一种买卖婚姻。
这便是目前全世界信奉伊斯兰教国家仍普遍维持着“一夫多妻制”的历史渊源。
在现代社会,公然维持“一夫多妻制”的伊斯兰教国家,主要目的仍在于繁衍子孙,奠定权力基础。
非洲尼日利亚的犹罗巴族人至今仍信奉“妻子是财富的象征”。在那里,地产、房屋都不值钱,更没有什么银行可供人储蓄存款,最实在的财富便是妻子。他们认为,妻子越多,表明地位越崇高、越有声望。当地曾经有一位名叫阿莱布卡的酋长,拥有妻子多达400个。几乎每一位新娘都是花大价钱购买回来的,最低价也在700美元上下,购买新娘的钱,须由新郎交给新娘的家属,新娘自己也可分得一部分。当地的女人们都很热衷嫁给拥有多妻的男人,她们认为这是无上的光荣。
中国的“一夫多妻”现象也主要为了追求“多子多福”。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很多明文规定必须“一夫一妻”,实际却衍变成“一夫一妻多妾制”。但中国古代妻与妾一直有着严格等级区别。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的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财产的资格。
未来走向:坚决反对,但仍将存在
随着时代的变换,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男女平等理念越发深入人心,关于“一夫多妻制”理所当然引发过诸多争议,也有所变革。
中国在“五四”青年运动期间,已有一些进步分子主动坚持“一夫一妻”,反对“一夫多妻”;1930年公布的《民法》便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宣称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只是民国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纳妾。
到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不仅明确规定“一夫一妻”,还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条款,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确保妇女权利及其子女利益。
如今,马来西亚也成为首个废除一夫多妻制的伊斯兰教国家,他们在上世纪90年代便禁止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只是对于已有4位妻子的男人,他们的夫妻关系仍不受新法例影响。
但作为一种民族、宗教传统,一夫多妻婚姻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必将一直存在。
“一夫多妻”制的维护者甚至认为,正是因为可以娶4位妻子,阿拉伯男人的世界才几乎不存在性压抑、性饥渴,性犯罪的发生率才会远远低于西方和东方人。而性犯罪少,艾滋病的发病率也会低,这也是好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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