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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新政】屋主可单方面终止联名拥有权 但须严格执行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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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屋主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使其他联名人反对,法律允许屋主可单方面终止联名拥有权,把联名拥有权(joint tenancy)转成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与其他联名人均分权益。

不过,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判词,表明联名屋主必须严格执行三个条件步骤,才算正式完成终止的手续。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五司,一致裁定男子林永顺在妻子梁丽怡(53岁,前房地产经纪)被判破产之前,并没完成单方终止的手续,两人还继续联名拥有位于丹那美拉一带的惹兰丹那拉打的半独立洋房。

这三个步骤是:

填写土地管理局指定的表格,再通过书面宣誓表明要转成分权拥有;

亲自提交或通过挂号信,把通知信交给联名人;

通知土管局房子的拥有形式已转换成分权拥有。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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