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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新政】新私宅等今后须提供脚踏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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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交通管理局和市区重建局发通告,今后新的发展项目包括私人住宅和商业发展项目,以及重新发展或重建的建筑,都必须提供脚踏车停车位。这些停车位所占空间将不算入总建筑楼面内,业主无须为这些空间支付发展费。

这项强制性的脚踏车停车位标准昨天(5月8日)起生效,用意是要确保发展项目提供充足及妥善管理的脚踏车停车位,鼓励更多人以脚踏车代步,以实现减少用车的目标,同时减少胡乱停车的问题。

新标准涵盖新的私人住宅和商业项目、公共设施如民众俱乐部和体育设施,以及宗教场所等,但不包括新组屋项目。

陆交局和市建局规定,位于市区、滨海湾以及距离地铁站和轻轨站400米内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更多停车位给脚踏车,每四个单位要有一个停车位,其他地区则是每六个供一个。

图片来自联合早报

至于商业发展项目,发展总建筑楼面(GFA)介于1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市区和地铁站附近的项目须提供15个停车位,其他地区则是10个停车位。GFA介于3000至1万5000平方米,市区和地铁站附近的项目,则是每200平方米一个停车位,其他地区每300平方米一个车位。

受影响的商业项目包括商场、戏院、酒店、工厂、客工宿舍及医疗设施等。

脚踏车停车空间不算入GFA内。

此外,当局也建议发展商提供短时间和长期停放脚踏车的车位,例如私宅可把20%停车位划为短时间停车,其余为长期停车位。商业项目如商场和医疗设施的短时间脚踏车停车位则可占60%。

新的脚踏车停车空间将不算入GFA内。为鼓励商业项目的发展商提供储物柜和淋浴等设施,更好地满足骑士的需要,这类设施空间也可不算入GFA。发展商可提呈设计图给市建局评估,这类设施也应设在停车位附近。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LTA&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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