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内政部(MHA)昨天就滥用毒品(修正)法案一读发布公告,指出将区分目前被判长期监禁的嗜毒者,其中被捕至少三次的“纯嗜毒者”,可以再进入戒毒所接受改造,而不是长期监禁。而嗜毒者如果抵触其他罪状,将不管是第几次逮捕,直接提控上法庭。
图片来自MHA官网
目前,被中央肃毒局逮捕一到两次的纯嗜毒者,可直接进入戒毒改造所。被捕超过三次的纯嗜毒者则被控上庭,判“长期监禁”(long-term imprisonment,简称LT),刑期介于5年至13年,外加3下至12下的强制性鞭刑。
修正法案也推出新的“加强版直接监督令”(Enhanced Direct Supervision Order),让首次被捕且被当局评估为嗜毒风险很低的嗜毒者,获得非监禁、长达五年(目前是两年)的监督令。
首次被捕却被评估为有中度或高风险的嗜毒者,将送入戒毒所。根据改造情况,一般的监禁期为一年;如果再被捕,将再度送入戒毒所。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被捕者的一般监禁期,分别为一年半、两年和三年。
同时,修正法案建议将戒毒所的最长监禁期从三年提高到四年。
另外,修正法案也授权当局,可强制规定21岁以下青少年嗜毒者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辅导。违抗者可被控上法庭,面对罚款和被令接受辅导的惩罚。
此外,修正法案将授权当局,可下令前嗜毒者、曾拒绝提供尿液或毛发者、曾进入戒毒所者等,提供尿液或毛发。
(信息来源:新加坡M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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