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2新政】私宅交易合约有新变 须列明获批准最高管理收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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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后发展商在推出项目前,必须先通知建筑总监每月管理费的最高收费率,且征得后者的同意。这么一来,私宅买家的选购权书和买卖交易合约,都将印上当局批准的管理收费率,以确保这些资讯在交易时是透明的。

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李智陞,昨天在国会为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修正)法案提出二读时,获10名国会议员的支持。法案已三读通过。

这项在2005年推行的法令今年首次修正,旨在加强管理和维修分层地契项目(包括公寓、综合项目、工业大厦和办公楼的集体拥有私人建筑物)的法律框架,改善和澄清相关条例。

管理费是私宅买家关心的课题。每个公寓项目的管理费都不一样,受公寓住户数量、户型大小等因素影响,所有单位得按户型面积,照份额分摊管理费,制定份额的收费率。

目前私宅买家是等到取得临时入伙证(TOP)后,才知道管理费。议员李美花(义顺集选区)建议公寓在推出时就公开三年的管理费,好让买家有心理准备,尤其是积蓄较少的年轻买家。

法令修正后,买家购买私宅时,管理费的最高收费率将变得透明。

李智陞说,发展商如果觉得管理费过高,打算下调,是不必征求建筑总监的批准,但如果他们要上调管理费,就得符合一些条件,比如获得所有屋主的同意,以及再征求建筑总监的批准。

修正法令也使一些条文更为明确。以“公用资产”来说,它就包括共用的建筑设施,如消防洒水器和中央冷气系统,以及即使是在同个单位里的梁木和楼板等结构构件。此外,超过两个单位共用的外墙、屋顶或外观,也是“公用资产”的一部分。

李智陞说,法令修正后,明确说明上述建筑设施和结构构件的维修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而非个别屋主,除非相关损坏是个别屋主造成的。

另外,修正法令也明确说明,为了孩童安全或保安理由,包括公寓居民在内的附属业主若要安装安全结构(如阳台窗花)或设备,只要达到建筑物外观和专业需求,大厦管理委员会日后不得阻止。

修正法令也将限制管委会理事不得身兼多职(主席、秘书和财政),确保有足够监管,但10个或以下单位的小型项目将不受条例的限制。

修正法令也限定代理人的票数,只能占总分契单位的2%或两个单位,视何者为高,这将避免一些业主因自身利益,大量收集代理人的票,左右会议的决定。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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