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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资料的条例即将修改,如果通过,商家在某些情况下无须征得消费者或客户同意,便可把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与其他商家共享。
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提议,商家如果要把个人资料用作其他用途,在难以或无法得到消费者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只需告知用意即可,但前提是该用途不会对当事人不利。委员会没有规定商家该如何告知用意。告知方式可能是张贴告示或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文告。
委员会也提议,如果要把个人资料用作某些法律或商业用途,如查案、诉讼、讨债或研究,商家也无须征求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利益须明显大于个人利益。
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昨日起就拟定中的修改向公众征询意见,直至9月21日为止。
委员会提议的另一项修改是要求在个人资料被盗时,要是消费者或客户利益可能受损,商家须尽快通知当事人其资料被盗,好让他们采取行动自我保护。商家也须通知委员会。
目前,这类通知属自愿性,并非强制性。
可造成损害的被盗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医疗信息、财务信息或密码。当事人可采取的行动包括取消信用卡或更换密码等。
如果有大量资料被盗,涉及500人或更多人,即使不会造成损害(如只有姓名泄漏),商家仍须在知情后的72小时内通知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在公众咨询书中指出,大量资料被盗显示系统可能存在结构问题,需要委员会介入,引导商家采取妥当补救措施。
个人资料保护法令2012年在国会通过,2014年7月1日生效,主要规定商家在收集、使用与披露个人资料时,须征求消费者或客户同意。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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