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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6新政】逃兵役判刑多少? 现在有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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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庭公布逃避国民服役者的判刑标准,而逃役时间的长短是法庭量刑的主要考量。由大法官梅达顺、赵锡燊法官和施奇恩法官组成的三司指出,逾期入伍两年或以下的逃役者一般上不会被判监禁,逃役超过两年则面对入狱两个月至三年最高刑罚。

逃役两年者在同龄男性完成国民服役时才入伍,这削弱了公平原则,即同龄者须在差不多一样的年龄开始服役,他们的学业或事业因而在差不多同个时候被中断。同按时入伍而必须暂时搁下个人利益并承担伴随的机会成本的同龄者比较,逃役者会取得实质而有形的不公平优势。

高庭在设下判刑标准时,也为最严重逃役设下定义:年过40岁、逃役超过23年半而完全没履行任何国民服役义务。这些逃役者的判刑起点是三年监禁,然后法官根据其他因素酌情判刑。

然而,逾期入伍超过两年和23年半之间的逃役者,所面对的刑期起点不应是直线上升,而应是逃役时间越长、增幅越大。

图片来自联合早报

例如:逃役两年至六年者,面对两个月至四个月的监禁;而在这个年数范围内,每延后一年就面对多半个月的刑期,即逃役三年者的刑期起点是两个半月。逃役七年至10年者,监禁起点为五个月至八个月,而在这个范围内,每延后一年刑期就多一个月,即逃役八年者的刑期起点为六个月,以此类推。

高庭认为,这反映逃役者的体能和达到全职服役作战要求因年龄增长而下降,以及遏制逃役者延后服役。“此外,一旦逾期入伍超过10年,对逃役者所施加的刑期应大幅提高,因为他在达到法定的40岁时不可能履行全部的战备义务。”

至于其他判刑考量,高庭说逃役者自首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另一方面,逃役者认罪的求情价值有限甚至没有价值,因为控方能轻易证明逃役者没按时登记入伍,逃役者难以辩驳。逃役者在军中表现优异也不是判刑考量之一。

高庭提醒说,它在判词中没设下所有判刑的考量,承审法官应考虑案情及加重刑罚和求情因素。

在新加坡,16岁半至40岁之间的男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须履行国民服役义务。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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