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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此消息刚出,所有群主一夜无眠!一不小心就摊上大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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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时代,

谁没有那么几个微信群、QQ群~

谁不当那么一两个群的群主~

 

前几天

或许你还能抱着玩一玩的心态

不顾群里动态发展

而从昨天开始

相信没有几个群主敢这样了!

一不小心

分分钟摊上大事了!

 

昨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微信群和QQ群实行新规定!简而言之,六个字!(官网规定会在文中尾部附加)

“谁建群,谁负责!”

不就是个微信群吗?有什么负责?

大家可不要想得太轻松了!

今天早上,中国国内的报道满天飞。

 

 

划重点来看,也就是说

只要群里面有人做出违法行为

群主也要承担责任!

有这么一起案件,谢某作为群成员长期达两百人以上的微信群主,疏忽对微信群的管理,有人开始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导致最后淫秽视频成了该群的主要传播内容。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因为谢某本应该有负责监督管理该群的职责,却没有阻止其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最后谢某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其实对于群主连同承担责任是有法可依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以及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群主的监管职责是什么?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应该予以正确的管理。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群主没能及时阻止群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可能与发布内容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治安处罚

微信群成员发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不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面临与发布内容者共同治安处罚。

三、刑事责任

微信群成员如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如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大家可不要抱有侥幸心态,以为互联网上就没有人知道你是谁。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说到这,不知道有没有人曾经给过哪位亲戚朋友有关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其开通QQ或者微信,要有的话大家可一定得注意了!

以下附上官方原文,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慢慢了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移动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各类用户注册使用公众账号发布信息的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信息需求,丰富了网络文化生活。但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共计十八条,包括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主体责任、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账号处置、行业自律、公众监督、行政监管及违法处置等条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网络传播秩序。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是我们每个公民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需要多方参与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建良好网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