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拥有世界一流的亲商环境,特别是税收政策尤为灵活优惠,一直以来都有客户咨询智霖君关于新加坡税务居民的收入,哪些是可以免税的呢?
福利来啦!智霖君经过翻译和整理,总结了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免税权的详细内容,今天智霖君继续与大家分享【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详解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免税权!相关信息请查阅:【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详解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免税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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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收入:
T当收入被:
a. 汇出,转移或带入新加坡;
b. 计划或实际为了满足在新加坡经营的任何贸易或业务所招致的任何债项而运用;
c. 为了用于申请购买任何可动产,而将其带进新加坡时,其外国收入将被视为在新加坡所收到。
外国收入无须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后赚取,但必须于2003年6月1日或之后收到,才以符合FSIE计划以及拥有申请免税的资格。
T符合资格条件:
指定居民纳税人将获得免税权,如果可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该指定居民纳税人受制于税收(受税);
b. 其外国标题税率为15%或以上;以及
c. 该指定居民纳税人/企业将从免税中获益。
T“受税”条件:
为了满足这一条件,该外国收入必须在收到收入的国家纳税。
这从以下的列表中可以看出:
T“受税”特许权:
一些国家对在其国家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2的投资者的收入以一种税收激励的形式给予免税。
如果没有此免税权,那这些投资者将须要缴税。被给予这种免税权的指定外国收入将被视为符合“受税”条件。此税务特权自2004年7月30日起生效。
05
外资股息
即使外国来源的股息被在汇入新加坡之前暂时存入外国账户托管,账户所得税主计长(CIT)也将认为其外资股息符合“受税”条件。
T被视为暂时存入外国托管账户的条件包括:
a. 股息从存入外国托管账户之日起一年内汇入新加坡
b. 外国托管账户中的存款不产生除附带利息之外的其他收入。
在外国托管账户中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必须加以隔离,并不构成FSIE计划规定的外国收入的一部分。
T就“受税”条件而言,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股息需付的税款包括:
a. 股息税,即外国来源地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 以及
b. 基本税,即已支付或应付给外国股息来源国的所得税
附件B提供了如何确定在外国是否已支付或应支付税款的实例
c. 证明该基本税已由外国股息支付的方法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向CIT证明其外国股息已支付基本税。除了下面的两种方法外,他们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证明该股息满足“受税”条件。
一旦他们使用了一种方法,就无法任意转换使用其他方法。若因特殊情况而需要改变方法,纳税人必须征求CIT的批准后才更换方法。
方法1:支付的总股息与总税收利润的比较
这个方法适合新加坡本地控股公司新成立的外国子公司使用。由于他们可以记录个外国子公司的税收收入以及个子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息。
外国股息的接收者必须记录:
i. 外国付款公司支付的总股息,包括外国股息; 以及
ii. 外国付款公司的总税收收入,包括资本收益所交的税。
如果(ii)等于或大于(i),CIT将判定该股息满足“受税”条件。
方法2:使用外国公司的经审计的帐户
此方法适合组合投资者(即在外国付款公司拥有少于100%的所有权)。
当在新加坡收到股息之前,外国付款公司的经审计帐户为期一年的财务期的审计账目中的当年税,不包括递延税费,须为正,才为满足了“受税”条件
“外国标题税率至少为15%”条件
a) 外国标题税率是指在新加坡收到指定外国收入时该国当年最高的公司税率。它必须至少为15%。
b) 标题税率不必是对该指定外国收入征收的实际税率。
A公司满足“外国标题税率”条件,因为A国的标题税率在汇款年(即2003年)至少为15%。尽管股息在A国仅征收了1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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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特别税法
从2006年5月31日起,标题税率是特别立法中规定的最高税率,而不是主要税法中的最高税率。
这实用于以下场景:
a. 当在新加坡收到的指定外国收入应依据该国的特别税务立法,而不是其主要征税立法;
b. 当特别税法规以低于其他公司主要立法的最高税率的税率征税; 以及
c. 当由特别税法所征收的该较低税率不是对在该国进行实质性活动的税收鼓励(例如对在特别经济区进行制造活动所得的收入的特别税收激励)。
T“从免税中获益”条件
CIT必须确认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将从免税中有益。如果CIT认为免税对他们无益,他们可以对所支付的外国税款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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