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中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海运和空运相关小知识!
01
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02
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 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03
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视为从该船舶或飞机的经营业务中所取得的利润。
04
在本条中,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该包括:
(一)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以及
(二)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 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相关的设备)取得的利润;
上述租赁、使用、保存或出租,根据具体情况,应是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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