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187.33″ isaac2=”1″ low_size=”46.9″ name=”欢迎关注福智霖集团微信平台” play_length=”23000″ source_size=”46.9″ src=”/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6%AC%A2%E8%BF%8E%E5%85%B3%E6%B3%A8%E7%A6%8F%E6%99%BA%E9%9C%96%E9%9B%86%E5%9B%A2%E5%BE%AE%E4%BF%A1%E5%B9%B3%E5%8F%B0&play_length=00:23″ style=”width: 558px;”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U4MDIy”>
众所周知,新加坡始终秉承亲商理念,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便是新加坡亲商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可是……在新加坡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收入都需要缴纳新加坡企业所得税哦!今天智霖姐就跟大家一起总结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看看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是如何定义的,哪些公司收入需要纳税,哪些则不需要,干货哦,值得收藏~~
应纳税收入定义 Taxable Income
根据新加坡企业税收政策规定,应纳税收入是指:
1. 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
2. 投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 特权使用费royalties,保险费和任何其他财产利润
4. 其他收益
新加坡公司收入何时需要征税
如果公司收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则这家新加坡公司有义务在新加坡缴纳税款:
1. 进款是在新加坡累积或衍生
2. 公司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海外收入
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0(25)条规定,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公司海外收入是指:
a. 汇入或转入新加坡的
b. 用于支付在新加坡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c. 用于购买被带入新加坡的任何可移动财产(例如与您的业务相关的设备或原材料)。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第10(25)条只适用于在新加坡获得海外收入的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本地实体。因此,不在新加坡经营业务的非居民个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将外国资金汇入新加坡而不对此纳税。
作为行政许可,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0(25)条“再投资reinvestment”规定,用于投资的海外收入在不被遣返回新加坡的情况下将不再被视为新加坡公司获得的海外收入。
这意味着新加坡公司海外收入征税点,将被推迟到海外投资实现并为新加坡税收带来实际收益之后。这符合新加坡政府推动新加坡本地公司业务区域化的努力。
如果您有海外收入需被征税,您有权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50,50A或50B条申请外国税额征收减免。
详情请考: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Claiming-Reliefs/Foreign-Tax-Credit/
非应纳税收入 Non-Taxable Income
资本收益-Capital Gains
资本收益不纳税。例如:
a. 固定资产出售收益
b. 资本交易外汇收益
新加坡公司免税收入-Income Exempted from Tax
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一些特定类型的收入免除税收。例如:
1. 新加坡航运公司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A条和第13F条取得的某些航运收入。详情请参考: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Specific-industries/Shipping-Companies/
2.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8)条涉及的由新加坡本地公司收到的外国股息,分支利润和服务收入。
详情请参考: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Companies-Receiving-Foreign-Income/Tax-Exemption-of-Foreign-Sourced-Income/
3. 新加坡公司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Z条处理公司股权而获得的收益。新加坡公司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Z条处理公司股权收益不征税。“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Z条税务免除适用于,在被投资公司investee company股权处置日之前,原投资公司(即剥离公司divesting company)从被投资公司普通股获得的收益:
a. 原投资公司(即剥离公司divesting company)在被投资公司investee company至少拥有20%的持股比例。
b.原投资公司(即剥离公司divesting company)在被投资公司investee company至少持续拥有该公司股权24个月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股权处置案例,股权处置产生的收益/亏损税收则将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评估。详情请参考: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Taxable-and-Non-Taxable-Income/Determining-the-Existence-of-a-Trade/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Z条不适用于:
1. 符合“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的,被原投资公司(即剥离公司divesting company)纳入公司收入的股份处置收益
2. 出售新加坡不动产(不属于物业发展的业务)的非上市投资公司股份
3. 通过合伙,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合伙处置股份,而其中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属于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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