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的财务报告监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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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公司财务报表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如果公司不能达到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提出的财务报表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推出的财务报告监控计划详细的解释了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会给予什么样的回复,各个官方回复的实际含义又是什么。智霖姐特意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找到了原文并翻译分享给大家,这是一篇严肃认真的干货。。。大家赶紧来看看!

为了维护新加坡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完整性和质量,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推行了财务报告监控计划。财务报告监控计划(Financial Reporting Surveillance Programme)通过审查被选择的财务报表,来确定该公司的财务是否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当公司财务报告出现与新加坡公司法要求严重不符的现象时,新加坡政府将坚决采取相关的执法行动。

公司董事如果未能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第201(2)及201(5)条及/或第199(1)及/或199(2A)条例,该公司财务报告则被判定为不符合新加坡公司法。

财务报表审查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采用“风险导向原则”对财务报表进行优先排序并依次给予审查。审查重点将放在公共和大型私营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排序将考虑:

  • 审计修改意见,这可能表明公司财务报表含有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的内容; 

  • 重大公共利益风险是基于以下考察标准:市场资本化,收入和资产规模,雇员,债权人,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 公司需要进行重要判断的交易操作,并增加了财务错报风险的情况下;

  • 公司上市情况或交易性质的变更(例如新上市,暂停或摘牌);

  • 与主要收益者相关的重大变化,包括控股股东,董事,管理层和审计师

上述因素仅作为一般准则,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保留在必要时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任何审查的权利。

审议董事

查询董事 – 如果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审阅财务报表时,出现需要补充信息的情况,ACRA将向授权财务报表请求的董事发出询问信,并在必要时提供证明文件。

回应询问信 – 为向公司董事提供机会下一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自主更正的机会(如有),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需要尽快完成审查。因此,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将要求董事和审计师在询问信发出之日起两至三周内回复。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将以书面形式接收所有说明,并严格保密信息。

请求会议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会根据公司董事要求考虑举行见面会议,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澄清情况。但是,所有口头解释必须在从询问信日期起两至三周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

决定监管结果

根据不符合新加坡公司法会计准则的严重程度和和违反条款的数量、以及相关法案的要求,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可以对公司董事给予以下结果:

结束( Closure);

咨询(Advisory);

警告(Warning);

罚款(Fine by offer of composition);

导致罚款/或监禁的起诉(Prosecution leading to fines and/or imprisonment )

当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对公司董事提供的相关解释表示满意时,将发出“结束函件”( Closure)。该函件可能包含对于之后财务报表需考虑的改进建议及改进范围。

当有一个或多个违规情况出现时,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会发出咨询信(Advisory)。该咨询信并不代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将对公司实施监管制裁。但公司董事需要在之后的财务报表中纠正不合乎规范的地方。

当有一个或多个严重违规情况出现时,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会发出警告信(Warning)公司董事可能被要求重新审查,重新审计和重新提交公司财务报告给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

对于违反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的财务规则,误导财务报表结果的行为,并且对此类行为不予纠正的企业,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将会起诉企业的这些行为。(Prosecution leading to fines and/or imprisonment )

对于诸如警告,起诉等监管制裁,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在执行制裁之前会与公司董事面谈并记录其发言。除此之外,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有权根据法案第207节针对会计审计结果不适当,而对审计师采取管制行动。

上市公司公告

对于接受监管制裁的上市公司董事也需要考虑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Limited)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产生的影响。


根据上市规则04(7)和附录7.4.1(k)收到监管机构发出警告信的董事,如果之后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其他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则需要宣布收到过警告信的事实。

根据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规则703(1),上市公司董事还必须考虑监管制裁是否会对公司造成有关的“重大影响”,如果是,该上市公司应当做出相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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