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签订了以下国际税收协定:
1.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
2.有限条约
3.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的多边公约防止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MLI”)
4.交换资料安排(“EOI Arrangements”)
5.税务相互行政协助公约
6.国际税务合规协议
*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通用报告标准(CRS)
*逐国报告(CbCR)
新加坡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DTA用于防止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居民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内获得的收入双重征税。
DTA还明确规定了新加坡与其条约合作伙伴之间就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跨境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协议还规定减少或免除某些类型的收入税。查看新加坡签订的DTA,有限条约和EOI安排清单。查看新加坡主管当局的名单以达到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
相互协议程序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
我们所有的DTA都包含MAP文章。新加坡纳税居民纳税人受双重征税或认为双重征税迫在眉睫,并且认为相关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不符合相关DTA的规定,可以要求IRAS解决问题MAP文章中的双重征税。在MAP上查看更多信息。
信息交流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一般而言,新加坡的DTA和EOI安排包括用于税务目的的信息交换条款,这可以根据要求以EOI的形式,自发意向书(EOI)或自动意向书(EOI)进行。
EOI合作伙伴可以向所得税主索取信息。
查看税务信息交换管理。
自发的信息交流
Spontaneous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经合组织于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BEPS行动的最终报告5“更有效地反对有害税务实践,考虑到透明度和实质”,为某些裁决强制性自发交换信息制定了商定框架。在此框架下,新加坡承诺自发地交换以下类别的裁决:
1.与优惠制度有关的裁决
2.转让定价方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或其他跨境单方面裁定;
3.跨境裁决,规定了应税利润的下调;
4.常设机构(PE)裁决;
5.关联方管道裁决。
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在新加坡落户,那么在这里, 跟着福智霖一起来看新加坡和中国联属企业的定义是什么,税务协定是什么?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 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 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很多企业客户会问到新加坡公司给中国居民股息是否纳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
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新加坡除对公司利润或所得应征收的税收以外,则应对股息免征任何税收。
1. 本款不影响新加坡对其居民公司从支付股息中已扣除或 视同扣除税收的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对该项已扣除或视同扣除的 税收,可以参照该项股息支付后的下一个新加坡征税年度的适当 税率进行调整。
2. 在本协定签署后,如果新加坡对其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实行征税时,除了对公司利润或所得应征的税收以外,对股息的 征税,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然而,如果该收款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 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股份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所征税收不应超 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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