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哪些呢?
还有到底要适用哪国法律呢?
应该会是大家所顾虑,想了解的吧!
今天福智霖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有关
在新加坡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纠纷解决途径
在新加坡,解决商务纠纷主要有行政救济、诉讼、仲裁、调解四个途径:
【行政救济】新加坡的行政处罚制度多基于成文法且执法严明,因此出现纠纷的机率较小。外国投资者如果对新加坡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同一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当事人因为违规而被要求去法庭解释,则可在法庭陈述环节中陈述理由进行辩解。
如果外国投资者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可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高等法院有权审查法律、政府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并且在必要时要求撤销或重做相应的行政行为。与英国法类似,新加坡行政法下,可适用的救济方式有:
1特许令,其中包括强制令、禁止令、撤消令以及扣留令;
2宣称,即衡平法上的救济。
【诉讼】新加坡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法(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国家法院司法制度法(the State Courts Act)以及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法规、法庭规则、诉 讼指引、判例法和法庭的固有权力。
新加坡的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上诉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司法裁决庭。大体上,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可在英联邦国家内,以及政府公告的区域(目前有香港)的法院登记后予以执行。中国与新加坡于1997年签订《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此框架下,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仍须通过在中国法院重新起诉方可执行。
尽管新加坡法律体系的高效和完整性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好评,但总体上说,诉讼这种对抗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也会 耗费较长时间。
【仲裁】仲裁是涉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可提供中文仲裁以及涉及中国法律的仲裁员,且中国和新加坡同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纽 约公约”)的成员国,在成员国取得的仲裁裁决,可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规定,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调解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由调解人协助当事人找到涉案各方都同意且能照顾到其各自不同想法的解决方案。与裁决式、对抗式争议解决机制如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具有以下优势:和解协议由自愿达成,当事人没有因法官或仲裁员不支持其诉求而输官司的风险;作为一种非正式且具有灵活性的程序,调解速度快,节省时间和费用;调解克服或减少了沟通障碍,可以促进当事各方之间的关系;调解过程的保密性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良好商誉,并避免在法庭诉讼带来长期损害;由于和解是自愿达成的,很少出现当事人不兑现和解条款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和解协议均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
适用法律
在诉讼或仲裁下,法院或仲裁庭能使用新加坡或外国法律解决争议。
【冲突法】新加坡冲突法决定解决纠纷适用法律的方式如下:
1识别纠纷的定性(合同法或侵权法等);
2选择适用的冲突法和联系标准;
3依据定性和联系标准选择适用法律。
若依照1所识别的纠纷定性属于合同法,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决定适用法律:一、合同上明示的适用法律;若合同并没有明示适用法律,法院考虑能否从当事人意思推断适用的法律;若法院不能推断出适用法律,则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及最真实联系的法律选择适用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当事人有对外国法律的内容进行举证的责任。
国际仲裁与异地仲裁
新加坡政策重视和支持国际仲裁。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成立于1991年7月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其目的是满足国际商业团体在亚洲建立一个中立、有效和可靠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包括一个负责监督中心对其管理案件和仲裁任命职能行使情况的仲裁法院和一个负责监督中心对其组织发展和业务发展职能行使情况的董事会。
此外,在新加坡政府的支持下,仲裁设施中心——麦克斯韦庭于2010年设立。新加坡有许多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美国仲裁协会(AAA)的国际部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和新加坡仲裁员研究所。
新加坡法院重视执行纠纷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尤其是国际仲裁协议。在《国际仲裁法》下,若一方违反国际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诉讼,新加坡法院可搁置该项诉讼,让双方履行仲裁协议。管辖非国际仲裁的《仲裁法》则让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搁置诉讼。
法院也能为协助新加坡或外国国际仲裁下令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点击图片,阅读更多…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持牌的企业顾问事务所
新加坡公司注册 年审 会计
商标注册 内部审计 企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