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如何进行财务报告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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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实施《公司法》和《会计法》。根据这一点,它监管董事是否遵守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编制和报备财务报表相关方面的会计标准和要求。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也确保,执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在审计财务报表时遵守相关审计和质量控制标准。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公共会计师注册处为愿意从事公共会计师的会计师颁发执照并注册。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还处理执业监管和纪律事宜,以及规范公共会计师的专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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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必须保留充分说明公司交易和财务状况的账簿。这些记录还必须能够为不时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做好准备。企业可以选择其财政年度结束点。账簿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如果账簿保存在新加坡以外,必须在新加坡保存充分的记录,以方便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或审计。会计记录必须自相关交易或操作完成的财务年度结束起保存至少五年。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 (FRS) 由会计准则委员会 (ASC) 规定和颁布,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企业部门的会计准则。

同时,会计准则委员会紧密跟踪并引入可能在新加坡适用的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它也将考虑当地的经济和商业环境和背景,以及有可能适用会计准则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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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报告准则仿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除了对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生效日期及过渡性条文的某些修改外,在很大程度上与之一致。

遵守财务报告准则是一项法定要求,任何不遵守行为无异于董事违反《公司法》。

在新加坡公开上市的公司都受新加坡交易所(SGX)规定的财务报表和披露要求的制约。 

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0年11月采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新加坡小实体财务报告准则(小实体 SFRS)。这是为了给小实体提供一个替代的财务报告框架。针对小实体的新加坡小实体财务报告准则自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报告期间有效。

针对小实体的新加坡小实体财务报告准则采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的适用标准识别小实体。小实体是一个:

  • 无需承担公共受托责任;

  • 针对外部用户发布通用财务报表。

然而,针对小实体的新加坡小实体财务报告准则对上述定义引入了其他要素。要被定义为一个小实体,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量化标准中的至少两个:

  • 全年总收入不超过 1,000 万新元;

  •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新元;

  • 员工总数不超过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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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每届年度股东大会 (AGM) 前半年内编制的经过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必须分发给所有股东,并在会议上提出。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就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非它符合财务报告准则第1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的特定标准。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

财务状况表;

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财务报告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的其他信息财务报表必须附有董事及审计师报告。董事还必须声明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偿还到期债务。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在外国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两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报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外国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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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审计师

《公司法》规定,包括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内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据《会计法》有被委任资格的审计师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出报告。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豁免(见下文中的审计豁免)的公司。

审计豁免

符合《公司法》的特定规定的下列公司可豁免财务报表审计。然而,他们仍然需要编制符合《公司法》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如适用))。

为了减少小型公司在制度上的负担并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机制,新修订案引入了一个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以豁免这类小型公司的审计要求。

新的审计豁免制度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或者财务年度晚于2015年7月1日的公司。  

满足条件:

新条例前,一个年营业额少于500万新币的新加坡公司可以免于审计。

新条例下,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都定义为“小型公司”,豁免于审计:

a)  在财务年内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且

b)  前两个财务年度,最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任2项

1.  年总营业额少于1000万新币

2.  总资产少于1000万新币

3.  员工少于50个

对于属于集团公司的公司:

a)  此公司必须达到“小型公司”的要求

b)  整个集团公司必须是“小型集团公司”(“小型集团公司”也要同样满足“小型公司”定义中3个条件中的任2项条件)

才可以达到审计豁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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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公司

如果 (a) 自成立之时起或者 (b) 自上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时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的休眠公司可豁免委任审计师及审计要求。没有会计事项发生的期间即被视为休眠,有会计事项发生时公司即终止休眠状态。为此,因下列情况所产生的会计事项忽略不计:

  • 备忘录签署人取得公司的股份

  • 委任公司秘书

  • 委任审计师

  • 注册办事处的维护

  • 保存登记册和账簿

  • 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支付的费用、罚款或违约处罚金

注: 新加坡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在2014年10月8日由议会通过。 该修订预计于2015年第2季度生效。当公司法的修订生效后,关于最新修订,请参考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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