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企业家来说,知识产权可能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您可能会自问,为什么任何中小型企业(SME),应当重视知识产权问题?或者您的中小型企业可以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中获得哪些好处?接下来福智霖小编就来介绍关于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法。
与人类的创造力和独创性一起,知识产权一直围绕在我们身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每件产品或服务都是一长串大大小小的创新的结果,如设计的改变,或对产品外观或功能的改进使其呈现出现今的状态。以一项简单的产品为例如,一支笔。Ladislao Biro在圆珠笔上的著名专利在许多方面都达到了突破。但是,和他一样,许多其他人对产品和它的外观进行了改进并通过获得知识产权对其改进进行了法律保护。你笔上的商标也是知识产权,它帮助生产者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并发展自己忠实的客户。
几乎每家中小企业都有商号或者一个或更多的商标而且应该考虑保护它们。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想保护其客户名单和销售策略有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发了创造性的原创设计。许多企业已经制作出版的某一版权作品、传播或零售提供了支持。一些企业可能已经发明或改进了一项产品或服务。
新加坡强大的知识产权基础设施
新加坡知识产权政策是由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实施。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除了提议和管理知识产权制度,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使用并帮助发展专业技能以便在新加坡建立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新加坡拥有透明、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盛誉。2002年,新加坡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彰显了该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2012年,新加坡正式任命最高法院精英法官为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制度。这些法官都具有相当丰富的知识产权知识和经验,可以处理在新加坡提起诉讼的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
新加坡知识产权简介
版权
版权是赋予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以防止他人未经创作者本人的同意复制知识性及创造性作品。在新加坡,版权由《版权法》(第63章)管辖。版权法规定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有形的原创作品(例如,书面形式或记录在硬盘上)。作品必须是独立的原创作品,而不是从其他地方复制而来。
但是,如果是花费了足够的劳动力、技能和判断而创造出主体衍生作品,使之与原始资源不同,衍生作品可能被视为原创作品。尤其在下列情况,这些作品或主体在新加坡是有版权的:
(i) 作品或主体在新加坡或伯尔尼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创作; (ii) 作品首次出版或创作时,作品的作者或主体的创作者是新加坡或伯尔尼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
在新加坡要取得版权保护不需要求正式注册,只要作品满足原创及有形的要求,则版权保护自作品创作那一刻起即自动生效。但是,受版权法保护持续期间取决于版权资料的性质。举例来说,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的保护时间是从作者去世那年年末开始的70年内,而这类作品的出版版本的保护时间则是从该版本首次出版开始的25年内。
版权法还规定了侵权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版权持有者对侵权者提出损害赔偿(包括法定损害赔偿),或要求一部分的所得利润,并要求对侵权物品发出禁令和销毁命令。除此之外,版权持有者也可以选择私人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成功,可能会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及/或监禁。
商标
商标是一个标志(例如一个字、声音、设备、品牌、形状、气味或颜色),能够以图形表示,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在新加坡,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法》(第332章)的法定保护,但未注册的商标仍然可以根据普通法的假冒侵权寻求保护(尽管补救措施更加有限)。新加坡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会获得更大力度的保护,《商标法》将通过打击蒙混过关、搭便车不劳而获、削弱及破坏等侵权行为来保护驰名商标。
可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用图形表示,并能够区分所交易的或者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或通过歪曲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来源地欺骗公众的标志没有资格获得保护。描述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或业内常见的标志,例如“便宜”,“超级”或“更清洁”,以及由于普遍使用而无法再区分所提供的产品(如商标“自动扶梯”及“阿司匹林”)的标志,也同样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具有地域性,必须在需要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注册。这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和单独的申请支付程序完成。但是,利用马德里议定书会获得同样的效果,相当于申请人已经在每个指定的国家申请过商标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流程,商标所有人以一种语言向一个办事处提交一份申请,并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缴纳费用,便可同时在几个国家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居民或公民(或者在新加坡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才能在新加坡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国际申请。
只要注册人每10年更新一次商标,并且商标不失效或撤销,商标的法律保护便可存续。更新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后六个月内完成。与版权法相同的是,《商标法》为权利人提供了关键与实质性的民事补救措施与刑事处罚选择。
专利
专利是授予发明人(或发明受让人)的权利,以防止他人未经发明人的允许制造、使用、进口或销售发明。要在新加坡注册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新性,并且符合工业应用性的要求。尽管如此,特定形式的发明和发现,如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获得了新加坡法律其他领域的特殊保护,也可以单独注册。
新加坡具有申请在先专利制度。这意味着,一旦被批准,第一个提出申请的人将获得发明权,但专利随后也可能作废或撤销。因此,在新加坡开始商业交易之前,先注册专利才是慎重的做法。
从2014年2月14日起,新加坡专利制度已经从“自我评估”制度转变成了“正向核准”制度。根据“自我评估”制度,即使发明不符合所有的专利性要求,专利申请也可以进行到授予阶段。而在“正向核准”制度中,专利申请需接受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以确保满足专利性要求。如果审查报告有异议,只有在经过彻底检索、审查,直到确定符合专利性要求之后,专利申请才能进行到授予阶段。
新加坡居民(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向海外提交专利申请之前,除非事先获得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需要先在新加坡提交专利申请。只要专利在新加坡注册,发明人的专利权利就不受国籍或居留权的限制。由于大部分发明人实际上是雇员,《专利法》(第221章)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之间另有约定,否则,雇员在职期间所作的发明创造为雇主所有。
发明人如果希望除了新加坡之外,也能在更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发明,那么他有两种选择。首先,发明人可以在希望获得保护的所有国家同时提交个别的专利申请;如果是在不同的时间在不同的国家提交申请,同时之前已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了申请,那么,随后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的申请必须从第一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交,让发明人得享从首次申请的申请之日开始就受到专利保护的利益。
另一个办法是仅提交“国际”专利申请,而不是向各个国家提交申请。新加坡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缔约国,允许发明人通过一次申请,为一项发明寻求多个国家的专利保护。申请者将进入接受国际审查的阶段,然后在国家的申请阶段,用所出具的审查报告直接向寻求保护的国家的相应专利局申请授予专利。
在新加坡,提交专利申请时不需要提供专利权利要求就可以获得提交日期。在概念上,这与某些国家的临时申请类似。然而,因为权利要求限定了保护范围,申请者应在12个月内提供权利要求,以完成专利申请。未能如期提供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或者,可以提交新的专利申请,要求获得早先的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临时申请的好处是,通过简化的申请要求和较低的成本,可以为发明获得更早的申请日期。在进入成本更高的全面专利申请程序之前,有12个月的时间评估该发明的专利和商业可行性。
新加坡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须从第四年年末开始每年支付更新费,直至专利有效期期满。一旦被授予专利,根据更新、作废或撤销情况,发明人就获得了20年的垄断发明利用权。《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补救措施包括禁令、交出或销毁侵权物品的命令、宣告专利有效并且被侵权,损害赔偿或一定数额的所得利润。
注册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在工业过程被用于制品的形状、构造、图案或装饰特性。奇特的扬声器系统的形状和配置就是设计的一个例子。要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RDA) 注册外观设计,主要的要求是设计必须是新的,必须在工业上用于制品,而且其特点不仅仅是为了一个功能性的目的。一旦设计被注册,注册设计的所有者便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该设计可以转让、抵押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由于设计保护具有地域性,必须在持有者希望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分别提交保护申请。如果所有者想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提交申请,则可通过在每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完成,或者通过海牙协定提交一次申请来完成。海牙协定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的管理是一种国际注册系统,为设计所有者提供了在海牙体系国家获得保护的途径,只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
此前,一旦设计被注册,注册通知和外观设计描述将刊登在设计公报上。注册设计规则已经修订,允许申请人请求推迟18个月公布设计。这样,在推出自己的产品前,产品所有人就可以针对竞争对手为设计保密更长一段时间。
对注册设计的保护初期阶段为五年,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可每隔五年更新续期,最多续期15年,视支付的续期费用而定。在某种程度上,工业设计保护与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重叠,因为一些工业设计本身也是艺术作品。版权和注册设计保护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一个艺术作品可以根据《注册设计法》(RDA) 进行设计注册,那么应根据《注册设计法》完成注册。否则,该作品不仅得不到《注册设计法》的设计保护,而且也将失去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注册设计,则注册设计的持有者可以得到损害赔偿或一部分的所得利润,并禁止继续使用。
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可在新加坡获得保护。商业秘密是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由于所有者的努力而得以保秘的机密信息,它可以是一种方法或技巧,让企业或公司拥有优势超越竞争对手。不过,并非所有的机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商业价值极低或毫无商业价值的信息不属于机密,但因获知时的环境因素使然,可能依然有保密的要求存在。
保密法旨在防范一个人泄露在保密情况下披露给他的信息,并且明示或暗示不得披露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保密义务可以通过合同或法律产生,如律师和客户,或医患关系中要求诚信的情况。当一个人以利用商业信息为目的与潜在商业合作伙伴讨论他的商业计划,并通知计划接收者签署保密协议时,也会出现保密义务。在保密情况下获得机密信息的人有义务不披露或不使用该机密信息。
某些类型的机密信息也受成文法的保护。例如,《银行法》规定银行未经授权不得披露客户信息,而《官方机密法》则禁止披露政府机密文件和信息。
若要在新加坡获得保护,信息必须满足三个要素。
首先,必须有保密性的必要元素;
其次,信息必须是在具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的;
第三,必须曾经出现过有损于信息告知方的、对此类信息的非法使用情况。为了能够保护新颖的观点,商业保密法为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此外,通常情况下,只要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或不向公众公开就可以获得保护,因此对此类信息的保护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如果违反保密义务,机密信息的持有者可向法院申请禁令,获得损害赔偿或一部分所得利润,要求交出与/或销毁包含机密信息的材料。
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稳居世界前列。据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排名世界第二,亚洲第一。
新加坡多管齐下,具有周密的立法,迅捷有效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在知识产权教育、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努力日益增强,已然将自己打造成商业热点,特别是迅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解决中心。
知识产权为企业融资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资产可以货币化。这样做有各种不同的方法。知识产权可以出售、许可,用作债务的担保或保证金,还可以作为额外或者特殊的基础用来寻求从朋友、家庭、私营部门(这些就是所谓的”天使投资者”,他们投资于中小企业,并经常为它们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风险资本家,专业银行以及普通银行那里筹资。
此外,在多数国家,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地认识到知识产权资产重要性的不同的公共财政机构和银行以拨款、担保、补贴和/或软贷款计划等形式,鼓励并支持高科技创业和其它的中小企业创新。
新加坡稳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法律基础设施,在概念及创新事项的商业化方面,新加坡可说是亚洲最佳地点之一。
在亚洲,新加坡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一站式中心。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到对它的保护和利用,新加坡在一整套知识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上都可为企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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