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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要打交道的监管机构」(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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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很多朋友的私信,说新加坡监管机构太多了,什么MAS、EDB、IRAS,根本就分不清楚。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法制完善,监管严格的国家,司法监管极其严格透明。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受到高度管制,如果你想在新加坡从事金融活动,那么你就少不了跟这些金融监管机构打交道。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也将会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在新加坡从事金融活动常接触到的监管机构。今天,我们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简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71年,纵观其职能组合了银行至财金等诸多金融机能。自其成立之后,金融业务由政府部门执行并专业经营管理。

随着新加坡持续进展,越来越多复杂的银行业务与金融环境的需求迫使国家改革其金融机能,使其能有更多的进展动力与一致性的金融政策。因此,国会于1970年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法案(MAS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成立于1971年1月1日。该法案赋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有权经营管理所有与新加坡的金融、银行体系及财金方面有关的事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被赋予制订有关于银行家乃至于政府财政部门的法令,它也被委托提升金融的稳定度,订定信用与汇兑政策并促使经济的成长。然而,不像其它许多中央银行,诸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或是英格兰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并不通过控制利率升降进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来控管金融。相反地,它是利用外币汇兑机制,在新加坡币市场中间实行控管。

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发展历史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银行的各种货币职能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执行。随着新加坡的快速进展,银行变得日益复杂和精准,所需的货币环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简政府机构的各项货币职能,从而保证货币政策更具活力和连贯性。

1970年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法案赋予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监管货币各方面的权力,比如银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领域的各方面。

1977年4月,新加坡政府决定由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接手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1984年9月,1973年通过的证券产业法赋予的证券行业监管权力也转移到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

一般说来,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掌管着货币、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的有关的法规。继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合并货币机构董事会后,他也具备了发行货币的职能。

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职能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和综合金融监管机构。

担任新加坡中央银行,包括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监督支付系统以及担任政府的银行家和金融代理人。MAS 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和密切的宏观经济监测和分析来促进持续的、非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它管理新加坡的汇率、官方外汇储备和银行业的流动性。

担任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综合监管和金融稳定监测。MAS通过对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财务顾问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慎监管,培育了健全的金融服务业。它还负责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良好的行为和投资者教育。

MAS 还与金融业合作,推动新加坡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它促进了金融业基础设施的发展、技术的采用和技能的升级。

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结构

1.货币政策合投资:经济政策局、经济分析局、经济监督与预测部门;

2.市场与投资:国内货币市场管理部门、储备管理部门;

3.国际发展:金融中心发展署、金融市场发展署、国际部;

4.金融科技创新部门;

5.银行和保险:银行部、保险部门、反洗钱部门;

6.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中介部门、企业财务与消费部、市场政策与基础设施建设部、执法部;

7.政策风险与监管:审慎政策部、风险专员部、宏观监管部;

8.企业人力资源与IT:企业服务部、人力资源部、IT部、MAS教育部;

9.金融风险货币:金融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货币部门;

10.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企业规划和通信部。

五、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范围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中介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顾问公司、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公司。

六、新加坡和中国在监管制度上的区别

1.新加坡监管制度

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MAS一身二任(见前文),既是央行,又是金融业监管机构,职能与中国的“一行三会”类似( 央行+银保证监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政上以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常务董事办公室负责执行管理各类专项事务。

MAS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于信誉不佳的金融机构一概不予受理。各类银行的业务范围均有明确界定,不能超业务范围经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按市场原则进行,政府不干预机构的设立与撤并,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进行清算,偿还个人和公司债务后依法清盘,不存在中央银行救助和行政关闭的问题。

2.中国监管制度

从体制上看,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①中国人民银行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②银监会

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③证监会

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④保监会

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⑤辅助监管

同时,中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譬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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