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纠纷解决中,调解以程序高效和灵活而闻名。调解员的作用不是作出裁断,而是促进争议各方之间的谈判,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相对于诉讼和仲裁等其他解决方式,调解程序在许多情况下更为快捷经济。然而,在引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前,调解手段所面临的一大困境在于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机制来跨境执行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于2014年开始了公约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2018年6月27日,经过四年的打磨,贸法会第51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8年12月20日,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并决定以《新加坡调解公约》(或称《新加坡公约》)的名义在新加坡开放供各国签署。2019年8月7日,签署仪式在新加坡举行。
《新加坡调解公约》通过公约的形式鼓励缔约国的争议当事方达成跨境和解协议,使得经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在缔约国法院具备可执行性,简化了执行的申请程序,提高了执行的效率,有助于发展成熟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商业体系。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当事方使用调解方式来解决跨境商业纠纷。可以预见,在解决跨境纠纷时,作为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将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的青睐。
来源:
https://www.singaporeconvention.org/about-convention.html.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Arbitration Center Across the Straits (ACAS)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enter’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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