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不想要 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新加坡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一直以来都是境外投资者看中的投资圣地。随着CRS协议的落实和国际“双反”环境的形成,世界各大离岸金融中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新加坡公司由于较高的注册要求,因此受到的影响极小,也让更多的客商将目光转向新加坡,这当中就包括很多内地客商。由于国内对新加坡公司的相关业务介绍并不如香港公司般详尽,因此不少客商对新加坡公司仍存有疑问。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新加坡公司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与香港公司一样,新加坡公司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下去,也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结束其营业活动,而停止营业可以通过“除名”和“清盘”两种方式达到。虽然两者都能达到让公司停止营业的目的,但两者具体过程不同,因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1、新加坡公司“除名”

“除名”是指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公司,通过董事会发表声明,说明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开始营业或已停止营业,并且没有任何资产、负债及税务未尽事项。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提出除名申请。

该公司在除名6年内,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恢复该公司的注册。

2、新加坡公司“清盘”

“清盘”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引发清盘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已停止所有商业活动;管理陷入僵局;强制关闭:股东触犯公司法第50章第216条文;公司所属集团进行企业或财务重组;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所属集团的纳税义务或最大限度地增加集团的税收优惠;违反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公司出现商业活动范围以外的行为。

通常,可从清盘提出人的不同身份,分为3种类型:公司成员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院强制清盘。清盘的公司,由清盘人全权管理,并且必须停止营业(除非清盘人认为有必要继续营业以获得必要的清算利益)。

01

公司成员自愿清盘(MVL)- 有偿债能力公司

公司的成员或股东可以达成决议进行清盘,并委任一名有能力履行清盘人职责的“清盘人”(如董事)。清盘一旦开始,则意味着公司需要在12个月内偿还所有债务。

(1)由于自愿清盘是由股东发起的清盘程序,因而董事要在公证人面前发表有偿债能力的声明。

(2)之后,股东将委任一名清盘人清算公司业务、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ACRA及破产管理局。同时在至少一家本地报刊上,刊登委任清盘人和最后一次会议的通知。

(3)而法院可于公司清盘日算起2年内的任何时间,根据公司清盘人或其他相关人士的申请,发出清盘无效的法庭命令(即恢复该公司注册)。

02

债权人自愿清盘

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公司可与债权人共同商讨自愿清盘的提案。如果达成决议进行清盘,那么该公司将委任一名清盘人,而债权人拥有选择清盘人的优先权。

03

法院强制清盘

根据公司法第253条文规定,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公司本身、债权人、分担人、清盘人、法务经理都可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清盘申请。

由于无偿债能力公司的清盘,是全体债权人为保障利益,而集体执行债务的过程。因此,当一家公司进行清盘时,对所有债权人而言即启动了债务追偿程序(无论是否是所有债权人均要求启动追偿程序)。

作为停止经营的标准程序,除名及清盘的新加坡公司,需要及时通知公司运营的相关机构,包括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中央公积金局,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等部门。

由此可见,新加坡公司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也需要依照相应程序结束公司运营。由于新加坡公司管理架构中存在一名本地董事,因此依照合法流程结束公司运营就显得极为重要,寻找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办理相关业务,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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