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地货币
新加坡的货币为新加坡元(Singapore Dollar),简称”新元”。新元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2.外汇管理
【管理机构】新加坡本国的外汇管理分属三大机构:金融管理局负责固定收入投资和外汇流动性管理,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外汇督察机构发行货币;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负责外汇储备的长期管理;淡马锡控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以获取高回报。
【外汇资金管理】新加坡无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流入流出。企业利润汇出无限制也无特殊税费。但为保护新元,1983年以后实行新元非国际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包括: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融资,用于新加坡境内的股票、债券、存款、商业投资等,银行需向金管局申请;非居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新元资金,如用于金管局许可范围外的境内经济活动,必须兑换为外汇并事前通知金管局;如金融机构有理由相信非居民获得新元后可能用于投机新元,银行不应向其提供贷款;对非居民超过500万的新元贷款或发行的新元股票及债券,如所融资金不在新加坡境内使用,汇出时必须转换成所需外币或外币掉期等。
【个人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出入境有一定限制。根据新加坡政府2007年颁布的条例,从2007年11月1日起,旅客出入境新加坡时,如果携带总值超过3万元新币(或相等币值的外币)与不记名票据(CBNI),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全部数额。对于未如实申报者,最高可被罚款5万新币,或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所携带的货币与不记名票据也可能被没收。上述不记名票据是指旅行支票或可转让票据。可转让票据即持有人形式、无限制背书、签发给虚构收款人或一经交付即转移持有权的票据,也包括已签署但没写上收款人姓名的可转让票据,可转让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等。
【外国企业外汇管理要求】
(1)外汇
尽管新加坡第99号法案《外汇管制法》包含外汇管制条款,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1978年6月1日起已暂停该条款的实施。自此,新加坡废除了所有外汇管制,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汇入或汇出新加坡元,并可自由地在外汇市场买卖新加坡元。所有支付形式或资金转移均不受外汇监管手续或审批的约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限制新加坡元的信贷额度,对持有执照的新加坡金融机构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该机构在新加坡以外的分支机构。这些限制旨在减少对新加坡元的投机活动,并保持金融管理局执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而非流于外汇管制的形式。
(2)资金流动
新加坡第65A号法案《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重大犯罪(利益没收)法》中规定了关于实物货币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进出新加坡的报告要求。这些报告要求旨在侦查、调查和起诉毒品交易犯罪和严重罪行。
资金流动的报告要求
对现金进出新加坡的报告要求如下:
·若随身携带现金超过20000新加坡元现金(或等值外币)进出新加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该现金的流动向移民局官员或可疑交易报告官员报告;
·从新加坡境外接收超过20000新加坡元现金(或等值外币)的,必须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包括收到之日)向可疑交易报告官员报告。
新加坡警察部队已经明确该报告要求不是货币管制措施。对可能进出新加坡的实物货币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的类型或数量没有限制。此项措施只要求在流动的实物货币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的总价值超过20000新加坡元的情况下,提交报告,并不限制货物和服务的合法跨境贸易支付或资本的自由流动。
资金流动报告要求的豁免对象
报告要求的特定豁免对象包括进入或离开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境外接收以下票据或证券的地方金融机构:
·用于外国金融机构账户结算的任何无记名可转让票据;
·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中的不记名债券或无记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