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自费出国(境)留学存档手续可通过电子邮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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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档对象:

1、国内高校毕业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无工作经历);

2、国内高校在读期间办理完毕退学手续,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3、国内高中毕业后,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赴国(境)外做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不在我处受理范围)。

* 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包含高校毕业生、高校退学学生、高中毕业生、高中退学学生)离校时,户口和档案请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转至原户籍地的档案保管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再申请办理存档手续,如档案保管在个人手中,我处不予受理。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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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 所需全部材料均仅需提供电子版,请勿将纸质材料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只可选择现场或电子邮箱申请办理的其中一种方式,如通过电子邮箱申请,“调档通知单”及“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只能通过邮寄接收。

 

所需材料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自费出国(境)存档手续申请表;

2、存档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护照个人信息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即有照片页;

4、前往留学所在国有效期内的学生签证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学生签注页);

提示:(1)持电子签证入境的留学人员,提供电子签证信1份,如:赴澳大利亚留学;

          (2)如签证已过期,除提供过期的学生签证外,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长期居留卡”。

5、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OFFER)(非英语类“录取通知书”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提供中文翻译件,个人翻译无效);

提示:(1)“录取通知书”应包含学习专业,攻读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习时间等信息;

          (2)如录取通知书(OFFER)中无明确学习起止时间及攻读学位信息,请提供补充材料,如:赴美国留学,请提交I-20;赴澳大利亚留学,请提供COE的;赴韩国留学,请提供韩英文对照的表格“标准入学合格书”等;

          (3)请确认您的“录取通知书”上有攻读学位信息再做翻译,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不便;

6、已经在国(境)外就读者,除须提交上述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OFFER),还须按下面情况任选其中一项提交:

          (1)国(境)外院校“学生证”;

          (2)如“学生证”上无证件有效期,请另提供国(境)外院校开具的“在读证明”;

提示:如果是非英语类“在读证明”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提供中文翻译件,个人翻译无效(请确认您的“在读证明”上有攻读学位信息再做翻译,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不便)。

 档案转至方式有以下三种:

(1)EMS标准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 辉煌时代大厦6层  邮编:100080

 收件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 电话:010-62677800

(2)机要邮寄:由国内机要部门通过“机要交通”的方式转递档案。

 机要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 邮编:100083

(3)密封自带(指:持“调档通知单”获取档案后,可密封自带):请将密封好的档案送至我处。

 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 

注:

* 从2015年8月起,根据中组部“组通字【2015】33号”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处不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提示:

* 请本人记住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邮箱,以备日后查看存档状态时使用;

* 请本人妥善保管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办理档案转出时交至我处;

* 我处不接转党组织关系,但党员材料需要在人事档案中;

已办理了自费出国(境)留学存档手续的人员,如因各种原因不将档案存至我处,须交回“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和“调档通知单”,否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文转载自教育部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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