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在新加坡投资可能存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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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当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中国企业不符合协定规定,例如并非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或者并非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无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该中国企业则面临未正确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因此该中国企业可能导致少缴税款,进而导致新加坡税务局对其处以罚款。另一方面,如纳税人由于未使用税收协定、未享受协定低税率、未享受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而多缴预提所得税的,新加坡税务局对多缴部分税款的退税存在时间限制且与主计长的自由裁量权相关,因此也存在退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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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到国外投资,承担的是全球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为了防止企业同一笔所得既在国外纳税,回国后又在国内纳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我国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限额抵免。“走出去”企业如果不熟悉税收协定的规定,重复缴纳税款,就会造成损失,加重企业负担。建议企业在去新加坡投资之前,对其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准确的了解,加强中新税收协定及两国税法的学习,及时跟进两国税制的改革和更新,确保正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02

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no.1

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新加坡纳税。此外,根据中新税收协定,企业如在新加坡设立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对于赴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而言,中国投资者应适当考虑中新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规定,根据其在新加坡投资活动的性质,利用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负面清单,作出合理的商业安排,降低在新加坡的经营活动成为常设机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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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导管公司认定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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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国企业没有实质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被新加坡税务局认定为导管公司,则有可能导致中国企业无法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如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no.3

受益所有人判定

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新加坡税务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新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鉴于新加坡国内税法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没有特定的规定,因此,参考《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将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因此,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消极所得的接收方,但是无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难被新加坡税务局认可,由此面临无法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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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脱离实质性经济活动

          享受税收优惠认定风险

当中国企业脱离实质性经济活动,在不符合协定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该中国企业则面临未正确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因此,该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可能导致该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少缴税款,进而导致新加坡税务局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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